- 作者:雨露
- 發表時間:2022-11-18 11:21:09
誤區一:
業務往來未訂立書面買賣合同,
不用繳印花稅?
◎案例◎ 甲商貿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通過某電商平臺向電商經營者P公司訂購了一批價值120萬元(電子訂單未列明增值稅稅款)的商品,并于8月底貨、款兩清。甲公司認為,自己沒有與P公司簽訂書面買賣合同,所以,第三季度未就該電子訂單進行印花稅的納稅申報。 ◎分析建議◎ 甲公司之所以產生這個誤區,是認為印花稅法中明確規定,對個人與電子商務經營者訂立的電子訂單免征印花稅。但這并不意味著,企業與電商經營者訂立的電子訂單也免稅。根據22號公告規定,企業之間書立的確定買賣關系、明確買賣雙方權利義務的訂單、要貨單等單據,且未另外書立買賣合同的,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此外,《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明確規定,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也就是說,電子訂單明確屬于應稅憑證,非個人與電子商務經營者訂立電子訂單,需要繳納印花稅。因此,甲公司應就該電子訂單按規定申報繳納印花稅1200000×0.3‰=360(元)。
誤區二:
7月1日前簽訂但7月1日后才生效的合同,
應按新規納稅?
◎案例◎ 2022年6月18日,乙建筑勘探設計公司與M公司簽訂了一項新建廠房150萬元(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的勘探設計合同。合同約定,自2022年7月18日乙公司進廠勘探之日起,合同生效。于是,乙公司在第三季度,按“建筑工程”稅目,適用萬分之三的稅率,進行了印花稅的納稅申報。 ◎分析建議◎ 乙公司的主要風險點在于,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判斷和理解有誤。 根據印花稅法第十五條規定,除證券交易外,其他稅目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均為納稅人書立應稅憑證的當日。印花稅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換言之,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2年7月1日前的,適用原稅目、原稅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2年7月1日及之后的,適用新稅目、新稅率。 本案例中,乙公司與M公司書立應稅憑證的日期是2022年6月18日,這意味著,6月18日就是該合同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因此,乙公司和M公司應分別在2022年7月申報期,按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稅目,適用萬分之五的稅率,計算申報繳納印花稅1500000×0.5‰=750(元)。 誤區三: 合同未履行,已繳稅款可以退還? ◎案例◎ 2022年9月16日,丙公司與N公司簽訂了一份新建3000平方米廠房的建筑合同,工程總造價1080萬元(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合同約定工程于2022年11月18日開工建設。雙方已在10月申報期內,按規定申報繳納印花稅。但由于地方政府規劃調整,該工程項目于10月20日決定取消。為此,兩家公司認為,該合同未履行,已繳納的印花稅應予退還,或可抵繳以后應納的稅款。 ◎分析建議◎ 納稅人未履行的應稅合同已繳納的印花稅不予退還或抵繳以后應納的稅款。這是因為,印花稅是對單位和個人書立的應稅憑證征收的一種行為稅,其納稅義務是在書立時產生,合同簽訂時即應履行完稅手續,也就是說,不論合同條款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一旦簽訂合同都一律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印花稅法實施前,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22號公告第三條延續了原規定,明確未履行的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已繳納的印花稅不予退還及抵繳稅款。因此,兩家公司已繳納的印花稅,不予退稅或抵繳稅款。 誤區四: 應稅憑證可享優惠, 書立雙方均可減免稅? ◎案例◎ 2022年8月8日,丁公司與杭州亞運會組委會簽訂了一份含稅價200萬元的體育器材供貨合同。丁公司認為,對杭州亞運會組委會使用的營業賬簿和簽訂的各類合同等應稅憑證,均免征印花稅,因此,對該合同的印花稅進行了免稅申報。 ◎分析建議◎ 丁公司之所以如此操作,是認為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杭州2022年亞運會和亞殘運會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8號,以下簡稱“18號公告”)規定,對杭州亞運會組委會使用的營業賬簿和簽訂的各類合同等應稅憑證,免征組委會應繳納的印花稅。同時,根據22號公告規定,對應稅憑證適用印花稅減免優惠的,書立該應稅憑證的納稅人均可享受印花稅減免政策。 但需要注意的是,22號公告第四條第一款雖然作了上述規定,但該條款同時強調,“明確對特定納稅人適用印花稅減免優惠的除外”。18號公告是專門針對杭州亞運會組委會制定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其中明確的印花稅免稅政策,適用主體為杭州亞運會組委會這一特定納稅人。換句話說,杭州亞運會組委會,就屬于適用印花稅減免優惠的“特定納稅人”,屬于22號公告第四條第一款所明確的除外情形。因此,丁公司應不得享受印花稅減免政策,而是要按規定申報繳納印花稅2000000×0.3‰=600(元)。 誤區五: 書立免稅合同不用納稅申報? ◎案例◎ 在基層調研中,筆者發現,一些小微企業在與銀行簽訂貸款合同,以及一些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與有關企業簽訂了農業生產資料購買合同、農產品銷售合同后,認為這些合同免征印花稅,也未進行印花稅的納稅申報。 ◎分析建議◎ 14號公告第一條第五款規定,印花稅法實施后,納稅人享受印花稅優惠政策,繼續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同時,納稅人應當對印花稅優惠事項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因此,為保障納稅人及時享受印花稅政策紅利,印花稅法實施后,納稅人應使用新的《印花稅稅源明細表》一并進行財產行為稅綜合申報。有減免稅的,需要在“減免性質代碼和項目名稱”欄,按照稅務機關最新制發的《減免稅政策代碼表》中最細項“減免性質代碼”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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