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小夏
- 發表時間:2022-11-22 14:36:57
居家辦公期間,可以少發工資嗎?
如果當地沒有發布明確關于居家辦公期間,工資發放的規定,那么就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執行: 隔離期間,員工正常工作的,企業應當正常支付員工工資; 因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一般為一個月)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約定工資金額給員工發放工資; 因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如果員工正常上班的,企業可以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給員工支付工資; 因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如果員工沒有上班的,企業可以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的75%給員工支付生活費。
Part.2 可以讓員工強制調休嗎? 很多公司在居家辦公期間的做法是讓員工調休,比如將后幾個月的周末調到居家辦公期間使用或者調休年假,那這種做法是否合法呢? 還是先來看看呼和浩特市最新發布的《涉疫情勞動關系政策指引》,《指引》中關于居家公辦期間調休的相關問題答疑如下: 1、疫情期間企業如何采用靈活的用工方式?如何安排靈活的工作時間? 因疫情影響,職工不能按期到崗或不能正常生產經營的,企業可以采取共享勞動、非全日制用工、遠程辦公等工作方式,增強用工靈活性,盡可能減少受疫情影響帶來的損失。 企業也可以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各類假期等方式,結合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企業生產經營特點,依法申請綜合計算工時和不定時工作制,靈活安排工作時間。 解讀: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知道企業是可以跟員工協商優先使用各類假期,但是需要注意是與員工協商,不能一刀切。 2、哪些企業不受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 對承擔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務需要緊急加班的企業,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前提下,企業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適當延長工作時間應對緊急生產任務。 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人社部發布的《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 號)中第二條規定: 鼓勵協商解決復工前的用工問題。 對因受疫情影響職工不能按期到崗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要指導企業主動與職工溝通,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 鼓勵企業積極探索穩定勞動關系的途徑和方法,對采取相應措施后仍需要裁員的企業,要指導企業制定裁員方案,依法履行相關程序,妥善處理勞動關系,維護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 由于疫情防控需要在家隔離的,有條件遠程辦公的,就可以進行遠程辦公。 必須要線下才能完成的,公司是可以安排用假期來抵充的,但是在實施的過程中,單位需要提前跟員工進行協商,是否要用各種假期來進行調整,其中年假和各自的福利假(如育兒假)可以協商優先拿來抵充。 而且這種假期是應當正常發放薪水的,這只是將員工的原有權利提前拿來使用了,并不是新增的假期,不應當為了降低公司運作成本,以假期未工作為由克扣員工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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