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雨露
- 發表時間:2022-11-23 14:21:36
退休人員有很豐富的工作經驗,個人又有想發揮余熱的心,很多企業也樂于員工退休不離崗。退休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后,與任職單位的勞動合同關系自動解除,且不得再與用人單位簽署勞動合同,這就造成關于退休返聘人員的工資的很多問題,比如:
1、退休返聘人員的工資按“勞務報酬所得”申報個稅、還是“工資、薪金”所得申報個稅?
2、退休返聘人員的工資是否屬于工資總額,按工資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3、退休返聘人員是否要再繳納社保?退休返聘人員的工資是否屬于單位繳納社保的基數?
4、退休返聘人員工資是否屬于三項經費計提基數?
現在我們就帶大家來一起解開迷題。
“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
2、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4、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1、工會經費 《中國工會章程》規定,會員離休、退休和失業,可保留會籍。保留會籍期間免交會費。 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企業因雇用返聘離退休人員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退休人員不需要繳納工會經費,那退休返聘人員是否需要繳納,要以當地工會的要求為依據。如果當地要求繳納的,那以退休返聘人員工資為基數計算繳納的工會經費可以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2、職工教育費和福利費 《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2】16號)規定,一般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從業人員技術素質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開支。 另外參考個人所得稅法規中對“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時,要求受雇的退休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訓及其他待遇,是否可以理解因為耗用相關的經費、享受相應的福利,對應的資就應當作為職工教育經費與福利費的基數? 而且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也明確“企業因雇用返聘離退休人員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所以,沒有特別規定的,退休返聘人員的工資為基數計算的限額內的實際發生職工教育經費、職工福利費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3、殘保金 《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明確,計算繳納殘保金時,“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 因為退休返聘人員與任職單位不能再簽訂勞動合同(協議),應當不納入殘保金計算的職工人數。 天津地區明確退休人員依法自社保正式領取退休金的(不包括內部退養等非正式退休人員),勞動合同已經終止,如接受用人單位聘用,與用人單位雖具有勞動關系,但依法不應再簽訂勞動合同(服務協議),因此,不計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繳納殘保金。 其他地方建議與當地殘聯溝通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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